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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05 发布者:生命科学学院 浏览次数:

长春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长师校字〔2021134  20211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按照学校、二级单位(学院、中心实验室等直属单位)、实验室三个层级建立。

第五条 学校职责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保卫、教学及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部(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服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基建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等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承担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法规和对接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文化建设,推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落实;统筹监管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评比,执行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

(二)保卫部(处)负责实验室消防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开展与实验室安全相关培训教育活动;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消防等隐患并督促整改;督导二级单位组织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协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快速响应、处置和调查;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全校安全工作体系。

(三)教务处负责协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监管教学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推动实验安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完善实验室安全课程建设;建立实验教学活动、本专科生参与的涉及实验的项目及毕业设计等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核制度,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并组织、督促各相关单位实施;在教学检查等过程中要体现实验室安全方面的要求;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科研处负责建立教师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核制度,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并组织、督促各相关单位实施;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后勤服务处负责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开展对已有教学、科研实验楼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达标整治工作,负责与实验室用水、用电、用气相关的基础安全管理工作等。

(六)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在本专科新生入学和日常教育中宣传国家、省和学校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法规制度;协助开展本专科生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活动;把学生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作为评优评奖的重要内容之一;协助相关部门对涉及本专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在研究生入学和日常教育中宣传国家、省和学校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法规制度;协助开展研究生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活动;把学生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作为评优评奖的重要内容之一;协助相关部门对涉及研究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八)研究生院负责建立实验教学活动、研究生参与的涉及实验的项目及学位论文等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核制度,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并组织、督促各相关单位实施;在教学检查、工作考核、教学管理等过程中要体现实验室安全方面的要求。

(九)计划财务处负责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十)基建处负责根据新建项目中实验室安全设施配备的相关需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在实验室使用者、设计者、建设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组织和实施设计、建造、验收、移交。

(十一)人事处负责依据实验室的实际需求,合理配备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将实验室安全培训列入教职工培训计划,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培训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职工晋升、评奖的考核内容之一;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处理。

(十二)党委组织部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干部考核、晋升等评价体系,并将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内容。

(十三)以上部门和未列部门按照各自业务职能范围需要承担的其它实验室安全职责。

第六条 二级单位职责

二级单位是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其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人等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二级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组织制定具有本学科、专业特色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将实验室安全巡查纳入常规工作;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活动;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学校开展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问题和隐患,做到闭环管理;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其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职责

各实验室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单元,其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各实验室要制定符合本实验室特点的规章制度,含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注意事项、值日制度、安全疏散图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或台账,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结合本实验室安全与环保要求,做好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管理;建立本实验室的物品使用台账,含仪器设备、化学药品、气体钢瓶等的使用台账;加强实验人员管理,对本实验室人员及临时来访人员进行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未经实验室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学生和教师及外来人员严禁进入实验室。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八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

(二)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和物品摆放布局合理,既保证安全又操作方便。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饮食等。

(三)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减少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

(四)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

(五)各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各单位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和出库入库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台账记录。

第十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

第十三条 实验室水电气安全管理

各二级单位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实验室应定期检查气体管道、接头、阀门及器具是否泄漏,配备必要的检测与报警装置。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存放的场所通风。

第十四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实验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防护

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应急喷淋、洗眼器、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

第十六条 全校范围内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存档备案。鼓励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

凡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所有人员都应参加安全培训,各单位特别要加强新生、新入职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安全培训。各单位从事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操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课前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验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点以及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指导。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全校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临时性的实验室安全专项或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二级单位要按照学校要求和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准入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应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整改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有: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各二级单位及其负责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追究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组织处理及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以下行为之一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对涉及以下行为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同时取消责任人及所在单位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指出两次以上不改正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五)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告,或接到整改通知书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七)责任单位未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

(八)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和其它特种设备的。

(九)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或其它危险性化学品的。

(十)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弃物的。

(十一)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或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十二)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十三)实验过程擅自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它安全事故的。

(十四)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十五)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十六)其它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学校不予承担相关责任。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由学校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深入调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后的意见以及事故单位处理意见,提出追究责任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知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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