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长师校字〔2019〕17号 2019年1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加强课程建设,推动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改革,保证课程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建设体系与建设目标
第二条 课程建设体系与分类
学校课程建设分为合格课程、优秀课程、示范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分批分层次进行。通过校级课程建设,培育、选拔和推荐省级、国家级优质课程,带动课程整体建设水平,形成一批教学效果好的优质课程。
第三条 建设目标
力争使全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开设课程均达到“合格课程”标准,30%以上的课程达到“优秀课程”标准,10%以上的课程达到“示范课程”标准,2%以上的课程达到“精品课程”标准。推动人工智能、智慧学习环境等新技术与课程全方位融合,重点建设一批特色教师教育课程。通过课程建设促进专业内涵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课程建设标准
第四条 课程标准
1.合格课程。开课教师符合岗位教师资格,形成有不少于2人的稳定的课程教学团队;所有任课教师都要参加到课程教学团队;教学条件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文件齐备;教学大纲制定科学、合理,教学内容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能将课程思政、创新创业教育、创新人才培养等理念融入课程教学;教学过程安排较合理;教学效果较好,学生比较满意。
2.优秀课程。要形成结构合理的课程教学团队,能够按照新形势、新要求不断进行课程教学改革,课程思政、创新创业教育、创新人才培养等理念与课程教学结合较好,教学方式方法先进,课程教学资源丰富,课程具有一定特色,教学效果好,在课程建设方面有优秀的经验。
3.示范课程。要形成由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主持、师资力量较强的课程教学团队,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材建设、实践教学环节等方面建设与改革成效好,建有在线开放课程,具有鲜明特色,教学效果显著,与省内高校同类课程相比处于较高水平,能起到示范和辐射推广作用。具体可参照省教育厅省级课程相应标准进行建设。课程经认定后达到学校示范课程建设标准,可按照省级课程享有相应政策支持。
4.精品课程。要形成由学术造诣较高、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教授主持,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课程教学团队,课程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突出,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建成在线开放课程并运行良好,课程教学质量高,在省内外高校同类课程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示范引领性强。具体可参照教育部国家级课程相应标准进行建设。课程经认定后达到学校精品课程建设标准,可按照国家级课程享有相应政策支持。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课程建设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和课程负责人制。
(一)学校负责各类课程建设项目的规划、指导、检查、评价、服务等职责:
1.制定和修订学校课程建设总体规划及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2.监督、检查课程建设的实施情况并做好经验总结;
3.对校级建设的各类课程进行评选、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做好省级、国家级课程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 学院负责课程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其职责主要是:
1.根据学校课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制定本学院课程建设的具体规划和方案;
2.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做好专业各课程的全面建设工作;重点建设一批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等课程;
3.采取切实措施,要求教授必须为本科生授课和承担课程建设,鼓励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并为课程负责人开展课程建设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和良好环境;
4.应对本学院开设课程积极开展自查自建,并协助学校进行课程评估检查相关工作。
(三)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其职责主要是:
课程负责人应全面主持课程建设工作,组织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并根据建设目标和计划,落实课程建设任务,负责课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定期对课程建设工作进行自查。课程负责人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使用课程建设经费。
第五章 课程建设内容
第六条 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注重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与人才培养目标的符合度,依照课程内容、知识点对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支持与达成度,明晰课程功能,建立课程与培养要求的对应关系矩阵,明确课程设置与培养要求的对应关系,加强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对人才培养各要素达成的保障水平。
第七条 加快课程教师队伍建设。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鼓励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积极开展教研室活动。通过课程建设,培育一批优秀教学骨干,逐步形成师德师风高尚、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
第八条 创新课程教学方法手段。因课制宜选择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引导学生自我管理、主动学习,激发求知欲望,提升自主学习能力。推进开展网络辅助教学,鼓励教师充分利用网络在线和开放教学优势,探索线上与线下相融合的“翻转课堂”、“混合式”等教学模式,引导学生形成自主学习习惯,提高学习效果。
第九条 加强课程资源建设。加强教学大纲、教案、课件等课程基本资源以及案例库、试题库、作业库、素材资源库等课程拓展资源建设,同时更要注重“互联网+”时代混合式教学模式的课程网络资源建设,并能不断更新,充分发挥其教学辅助作用,推进课程教学改革与创新。
第十条 规范课程教学管理。制定和完善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并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建设顺利高效地实施。
第十一条 完善课程考核制度。实行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建立完备的课程考核题库;严格执行科学规范的命题、评分制度及考试分析总结制度,使课程考核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严格过程考核,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综合应用笔试、口试、非标准答案考试等多种形式,全面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
第六章 课程建设立项与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1.根据学校通知要求,课程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报,各学院按照通知要求、申报条件等要求,对拟申报课程进行初审,遴选出本学院拟申报的课程并上报申报材料。
2.学校召开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对拟申报课程材料进行评审后,公布校级课程立项建设评选结果。
3.根据学校课程建设情况,从学校合格、优秀、示范和精品课程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各类课程的申报评选。
第十三条 课程负责人和课程组成员因故需要变更调整的,需由课程组和课程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上报学校进行审批。
第七章 课程管理及评估
第十四条 课程采取立项建设的形式,立项建设期为1年。立项建设期满后,学校将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授予优秀、示范、精品课程称号,有效期为四年。称号有效期内,课程主讲教师主讲该课程的工作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优秀、示范、精品课程在有效期内可申请复查,如通过复查可继续授予称号;如复查不通过则取消相应称号及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课程建设实行中期检查和年度报告制。未按进度完成建设任务的课程给与半年时间整改,如整改仍未通过的课程,则取消相应称号和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课程团队成员如出现《长春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中规定的三级及以上教学事故,将直接取消该课程的称号及相关政策支持。
第八章 课程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课程建设专项经费,在课程立项建设期内提供一定的建设经费予以支持。经费使用范围和程序按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优秀课程1万元/门、示范课程8万元/门、精品课程4万元/门的标准给与课程建设经费,在建设有效期内优秀及以上课程每年每门给予0.5万元运行经费。课程经费统一划拨给学院,由学院统一支配。
第十九条 课程建设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线开放课程、微课等课程信息资源的制作费及服务购买费;课程试题库建设费;课程团队教师参加课程建设有关会议的差旅费;购买与课程建设有关图书、影音资料的资料费;邀请专家进行课程建设方面的讲座报告费;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研究成果专家评审费、咨询费;课程团队教师发表论文版面费;课程教材出版费以及课程建设产生的劳务费等。
课程运行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课程建设和教学及改革过程中的教具购置及制作费;课程建设资料、成果的印刷费;课程团队教师参加课程建设有关会议的差旅费;购买与课程建设有关图书、影音资料的资料费等。
第二十条 立项建设的优秀课程、示范课程和精品课程如验收不合格,学校将从学院建设经费中逐年扣回。如确有特殊原因,可申请一次延期(不超过半年)验收,延期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将追回资助的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被授予示范课程和精品课程称号的课程,按照《长春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办法》(长师校字〔2018〕62号)可享有相应教学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师范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