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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05 发布者:生命科学学院 浏览次数:

长春师范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长师校字〔2019133  20197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是人才培养的基本单元。为加强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增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科学设置,专业数量与学校规模相适应,专业管理规范,专业布局合理,专业结构优化,品牌专业建设水平高,优势专业特色明显,传统专业发展稳定,新增专业建设良好,专业内涵建设不断深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更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能力全面提升。

第三条 专业建设要坚持“严控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注重创新”的建设思路,统筹处理好需要与可能、重点与一般、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做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建立专业调整机制,实行专业动态调整,不断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

第四条 专业建设应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注重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注重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注重教师教育专业和非教师教育专业协调发展,强调非教师教育专业与教师教育专业在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等方面的区分度;注重专业特色提炼和内涵发展。

第五条 专业建设要紧紧围绕专业办学特色,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学科建设为支撑,以教学条件建设为基础,以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为重点,以师资队伍建设为关键,以一流专业建设为抓手,更新教育思想和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建设。

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主要任务

第六条 依据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合理规划专业数量与结构,力争形成教师教育与非教师教育相互支撑,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重点建设好国家级、省级特色高水平专业,建成一批校级优质专业,全面提升学校专业建设整体水平。

第七条 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对于办学优势较为明显的传统专业,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升专业建设质量,使其在区域或全国具有领先水平。对于严重不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传统专业,加强改造和调整力度,通过整改、暂停招生、撤销专业等措施,逐步予以淘汰。

第八条 科学合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以社会需求和学生终身发展需要为导向,以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和提升综合素质及创新能力为目标,依据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结合学校办学定位,明晰培养的人才类型和服务面向,明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明晰课程功能。提高课程设置灵活性,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

第九条 积极推进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借鉴国内同类型高水平大学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成功经验,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定位,制定特色鲜明的实验班、特色班人才培养方案。通过教师教育专业“卓越国际教师班”建设,示范和带动其它教师教育专业和非教师教育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开创学科专业建设多样化、多元化发展的新格局,开拓人才培养的新高地。

第十条 加快改善部分专业办学条件。针对部分专业在办学条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如师资队伍、课程教材、教学条件(包括实验室、实习实践基地、图书资料等)等,相关学院要做好统筹规划,主动作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项建设,补齐发展短板,夯实建设基础,全面改善专业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合作育人机制。树立开放办学理念,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原则,积极探索合作育人新模式、新机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与国外高校、国内企业、中小学(主要针对教师教育专业)、兄弟高校、政府、科研院所等单位沟通和合作,通过“基地共建、人员互聘、信息共享”等形式,开展合作育人。

第十二条 积极完善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各学院要充分发挥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监督、调控、引导、激励等功能,不断健全本科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十三条 专业设置要求

专业设置应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增设新专业的依据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 号),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目标;

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具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办学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学校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专业申报审批。各学院在充分调研、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于每年515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专业设置申请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2.专业设置的可行性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人才需求及论证,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

2)拟增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3)拟增设专业的师资配备情况,包括现有师资情况以及师资引进计划等;

4)拟增设专业的现有办学条件(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的准备情况;

5)拟定招生计划(在学院总体招生规模不增加的情况下,减少现有专业招生人数,设定拟增设专业的招生人数,原则上招生人数不少于30 人,个别专业可特殊考虑);

6)拟定学费标准(在核定办学成本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和吉林省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和标准,拟定或提出该专业学费等级和标准);

7)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3.学校于每年6月份召开专业申报专家论证会议,对学院提出的专业设置申请进行论证。

4.通过专家论证的拟增设专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5.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之后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报送要求由学校统一报教育部。

第十五条 经教育部批准的专业方可制定招生计划,按计划进行招生。

第四章 专业调整

第十六条 调整专业名称

1.如调整专业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专业设置程序办理(备案)。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

2.如调整专业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目录外新专业,按专业设置程序办理(审批)。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七条 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专业设置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调整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必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九条 建立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

1.预警: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实行整改,整改期限为1-2年,学校对整改专业于整改期满后进行评估论证。

1)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全省同类专业平均就业率的专业;

2)专业专任教师数量、生师比、教师职称、学历结构四项办学指标中有三项不符合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专业;

3)在吉林省本科高校专业综合评价结果排名C类的专业;

4)专业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糊,不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办学定位的专业。

2.退出:对于整改期满后没有通过评估的专业以及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予以停招,停招专业不允许新教师引进和新的教学条件投入。连续5年未招生的专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专业调整程序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实际情况适时实行专业调整,组织召开专业调整专家论证会,形成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学校专业调整方案,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最终形成学校专业调整意见。

第五章 优质专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统筹教师教育与非教师教育专业,以一流学科专业建设为支撑,校内将优质专业分为品牌专业和优势专业。学校将设立专项资金,培育和建设一批品牌专业、优势专业,其中品牌专业15-20个左右,优势专业20-25个左右。并以此为契机,深入推进专业的综合改革和内涵建设,力争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

第二十二条 品牌优势专业建设实行“年度建设任务清单”推进模式,建设专业在每年的 11 月底前,预填报下年度“建设任务清单”,并作为项目年度考核、中期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品牌优势专业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考核机制。对于建设质量不达标、未完成建设任务的专业,将视具体情况取消建设资格或降档进行建设。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业建设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和专业负责人制

(一)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订学校专业建设总体规划及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2.提出学校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开展增设或调整专业的申报和论证工作;

3.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监督、检查专业建设的实施情况并做好经验总结;

4.做好省级、国家级专业建设类项目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5.做好学校品牌、优势专业等专业建设类项目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二)学院负责专业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其职责主要是:

1.根据学校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制定本学院专业建设的具体规划和建设方案,全面组织实施本学院的专业建设工作;

2.提出本学院专业增设及调整建议;

3.负责遴选专业负责人,并为专业负责人开展专业建设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和良好环境;

4.及时收集本学院专业建设过程中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并定期对本学院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自查,不断促进和加强本学院专业建设工作。

(三)专业负责人是专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是专业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专业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学素养,学术端正、作风民主、胸怀宽广、敢于创新、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能团结和带领本学科团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其基本职责是:

1.全面负责本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完成建设周期内的建设目标任务;

2.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

3.组织开展本专业教学改革与研究,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4.负责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和各级各类教学专项检查评估的组织工作;

5.及时向学院反映本专业办学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供建议。

第七章 建设经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专业建设经费在两个方面予以重点配置。

1.重点支持优质专业建设,促进专业特色发展、内涵发展,提升专业影响力和知名度。

2.重点支持新办专业建设,对新增专业进行专项基本建设,以达到专业办学基本标准。

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项管理,注重实效,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品牌专业中已评为国家级专业的建设周期内建设经费为每年30万元,已评为省级专业的建设周期内建设经费为每年20万元,评为校级专业的建设周期内建设经费为每年10万元。学校优势专业建设周期内建设经费为每年5万元。新增专业建设经费为每年5万元,按招生年份计算,连续给予3年支持。建设经费统一划拨给专业所在学院,由学院统一支配。

第二十七条 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专业教学团队建设、专业人才引进、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专业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实践教学建设、各类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及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具体使用可参照《长春师范大学教学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获评为国家级、省级专业建设类项目的专业,按照《长春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办法》可享有相应教学奖励。

第八章 专业评估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本科专业实行定期评估制度,原则上每4年对所有专业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1.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制定情况;

2.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情况;

3.生源与人才需求情况;

4.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5.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6.课程与教材建设情况;

7.实践教学的建设情况;

8.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情况。

第三十条 专业评估遵循“一个坚持”(即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两个突出”(即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三个强化”(即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第三十一条 专业评估重点考察“五个维度”,即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需要的适应度、人才培养效果对目标的达成度、教师和教学资源对人才培养的保障度、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第三十二条 专业评估的方式有自评、学校综合评估与验收、对毕业生跟踪调查等。学校对新办专业建设的评估验收将分阶段进行。

第三十三条 通过评估验收,对确实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好、培养质量高的专业,在招生、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某些不具备办学条件、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的专业,则限期整改;对虽具备办学条件但非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专业,则减少招生数量或停止招生。

第三十四条 对于国家级、省级专业建设类项目或国家专业认证有明确标准的专业,按照国家级、省级组织的评估要求为准,通过相应的认证或评估视为通过校内评估。

第三十五条 检查评估的结果将作为学校专业动态调整、招生计划安排、教学业务经费划拨、教育教学建设和改革类项目推荐遴选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专业建设工作绩效作为学院教学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方面,列入对学院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师范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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