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师校字〔2016〕186号 2016年9月12日)
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减少或避免教学事故的出现,并使教学事故一旦发生,能得到及时、严肃、妥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及分类
1.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或其他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教学秩序的稳定、教学环节的实施、教学质量的提高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2.教学事故依据教学和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三类: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与保障类(C) 。
3.教学事故按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三级:重大教学事故(Ⅰ);严重教学事故(Ⅱ);一般教学事故(Ⅲ)。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标准
详见附件1。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必须及时将教学事故情况报告相关学院或教务处。学院或教务处查实后,由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教务处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依据本办法对教学事故级别提出初步认定,将认定结果通知责任人,并上报教务处处长、分管校长认定。
2.任何教学事故都应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教学事故有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3.Ⅰ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校长组织核定,Ⅱ、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组织核定。调查材料及处分建议报监察处,由监察处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教学事故一经审核、确定,教学事故责任人必须签字。若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表》之日起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接到申诉后,在一周内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然后由监察处将核实情况向校长办公会汇报,确认最后处理意见,并及时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1.教学事故一经核定,由学校发文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并将处理结果载入责任人档案。
2.凡是达到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不能参加最近一次教学类的评优、评奖,并视责任人的违纪情节、认识态度及影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工资待遇按照《长春师范大学教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3.凡是达到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不能参加最近一次教学类的评优、评奖,并视责任人的违纪情节、认识态度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工资待遇按照《长春师范大学教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4.凡是达到Ⅲ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如参加最近一次教学类的评优、评奖,在同等条件下作排后处理,同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一年内超过两次(含两次)Ⅲ级教学事故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工资待遇按照《长春师范大学教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5.外(返)聘教师一学期出现Ⅲ级教学事故两次或Ⅱ级教学事故一次,将对该教师予以解聘,不再录用,并根据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课时费。
6.凡因教学事故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除按有关条款处理外,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7.对于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学单位,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并将根据情况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8.对于教学事故责任人,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按照《长春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涵盖在本办法内的其它事件,如使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者,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认定和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标准
A、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A1 | 备课不认真,教案储备量达不到两周;或者教师本人不备课,直接使用网上下载的课件。 | Ⅲ |
A2 | 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 Ⅲ |
A3 | 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新入职教师第一年擅自使用多媒体授课。 | Ⅲ |
A4 | 在非特殊教学环境下教师穿背心或拖鞋等不符合教师行为规范的衣着上课。 | Ⅲ |
A5 | 课堂上不认真组织教学,任由学生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 Ⅲ |
A6 | 擅自将课堂时间设为自习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 Ⅲ |
A7 | 上课不携带教案、教材、教学进度表等必备的教学文件。 | Ⅲ |
A8 | 因个人原因(病假、婚假除外)一学期内同一门课程调、代课超过12学时。 | Ⅲ |
A9 | 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 1.10分钟以内(含); 2.10分钟以上。 | Ⅲ Ⅱ |
A10 | 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未转告,致使学生空等: 1.10分钟以内(含); 2.10分钟以上。 | Ⅲ Ⅱ |
A11 | 上课时间: 1.手机未静音或关机而发出声音影响上课; 2.接打电话、收发信息、玩手机等。 | Ⅲ Ⅱ |
A12 | 教学准备不充分,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的: 1.造成较小影响; 2.学生反映强烈。 | Ⅲ Ⅱ |
A13 | 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教学部门擅自聘请校内非专任教师任课或指派没有教学资格、教学经历和未取得新教师培训结业证的人员授课。(教师个人和教学部门主管教学领导) | Ⅲ-Ⅱ |
A14 | 新入职教师未经助课或开新课教师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教学部门擅自安排授课任务。(教师个人和教学部门主管教学领导) | Ⅲ-Ⅱ |
A15 | 未经任课教师及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擅自调用上课的学生参加其他活动。 | Ⅲ-Ⅱ |
A16 | 不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授课进度无故提前或延后: 1.6学时以内; 2.6-11学时; 3.12学时以上(含)。 | Ⅲ Ⅱ Ⅰ |
A17 | 开始实验、实习(见习)、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前,教学单位指定教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在实践过程中未尽安全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或因教师擅自离岗或指导失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视不同情节确定): 1.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 2.财产损失1000元至3000元或使学生受伤; 3.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使学生致残。 | Ⅲ Ⅱ Ⅰ |
A18 | 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未能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指导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相关材料质量低劣,或存在舞弊抄袭等学术失范行为。 | Ⅲ-Ⅰ |
A19 | 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擅自缺课、停课。 | Ⅱ |
A20 | 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擅自请人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 | Ⅱ |
A21 | 已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但未能按照计划及时补课。 | Ⅱ |
A22 | 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对学生作业不检查、不批改。 | Ⅱ |
A23 | 课前饮酒,带着酒气进入课堂执教或在教学过程中有抽烟等不文明举止。 | Ⅱ-Ⅰ |
A24 | 不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实验、课程设计、实习、见习、实训等教学任务,或对指导工作不负责任。 | Ⅱ-Ⅰ |
A25 | 在教学过程中辱骂或体罚学生,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 | Ⅱ-Ⅰ |
A26 | 无特殊原因,不服从教学安排,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或导致教学计划内课程不能正常开出。 | Ⅰ |
A27 | 未经学院及教务处同意,减少学期课程学时四分之一以上(含四分之一)。 | Ⅰ |
A28 | 在教学场所,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争吵、肢体冲突等,或教师未及时制止学生之间争吵、肢体冲突等,影响恶劣。 | Ⅰ |
A29 |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淫秽内容,或发表与教学内容无关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B1 | 试卷评分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抽样检查发现有5%以上(含)差错率。 | Ⅲ |
B2 | 考试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 Ⅲ |
B3 | 监考过程中有聊天、看书报、玩手机、擅自离岗等不尽职行为。 | Ⅲ-Ⅱ |
B4 | 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监考教师或学生未能按时到达考场。 | Ⅲ-Ⅱ |
B5 | 参考答案不准确,评分标准不详细,不按步骤采分。 | Ⅲ-Ⅱ |
B6 | 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错误。 | Ⅲ-Ⅱ |
B7 | 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并无法追回。 | Ⅱ |
B8 | 因试卷未准备好、教室冲突或监考教师迟到致使考试: 1.推迟10分钟以下(含); 2.推迟10分钟以上; 3.无法进行。 | Ⅲ Ⅱ Ⅰ |
B9 | 考试命题不认真,试题出错: 1.5处及其以下,或错误虽能现场改正,但却不得不延长考试时间超过5分钟,但在10分钟以内; 2.5处以上,或错误虽能现场改正,但却不得不延长考试时间10分钟以上; 3.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 Ⅲ Ⅱ Ⅰ |
B10 | 试题泄密: 1.工作失误泄密; 2.故意泄密。 | Ⅱ Ⅰ |
B11 | 遗失试卷: 1.成绩已登录; 2.成绩未登录。 | Ⅱ Ⅰ |
B12 | 监考严重失职,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 Ⅱ-Ⅰ |
B13 | 协助学生考试作弊。 | Ⅰ |
B14 | 徇私舞弊,私自更改学生成绩。 | Ⅰ |
C、教学管理与保障类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C1 | 已到上课时间,有关人员未打开教室。 | Ⅲ |
C2 | 对教学场所及其周围卫生环境治理不力而影响教学。 | Ⅲ |
C3 | 对本部门教学事故有意隐瞒者,或对检查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 | Ⅲ |
C4 |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 | Ⅲ-Ⅱ |
C5 | 未经教务处同意,将教学设备挪作他用影响教学。 | Ⅲ-Ⅱ |
C6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排课,导致学生无法选课,或因排课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影响教学正常运行。 | Ⅲ-Ⅱ |
C7 | 在教学场所周围制造噪音影响教学。 | Ⅲ-Ⅱ |
C8 | 没有按预定要求上报选用教材,且未及时说明原因,致使学生在开课后两周内无教材。 | Ⅱ |
C9 |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更改教材使用计划。 | Ⅱ |
C10 | 选用的教材内容及学术水平达不到教学大纲要求。 | Ⅱ |
C11 | 非校外因素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停水,导致上课中断。 | Ⅱ |
C12 | 已承诺完成的水电、暖气等修缮未完成,又未提前通知,使已到场的师生无法上课。 | Ⅱ |
C13 | 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过失; 2.故意。 | Ⅱ Ⅰ |
C14 | 教学计划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 | Ⅱ-Ⅰ |
C15 | 对教务管理系统保密不严或使用不当,导致管理员密码泄露,造成教务管理系统数据被篡改或毁坏。 | Ⅱ-Ⅰ |
C16 | 学生学位资格、毕业资格审查不准确,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 Ⅱ-Ⅰ |
C17 | 未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导致教学计划执行混乱。 | Ⅱ-Ⅰ |
C18 |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向学生推销、发售个人包销教材。 | Ⅰ |
C19 | 在学生开学前两周仍未书面制定或确定教学计划。 | 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