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规定
长师校字〔2023〕73号 2023年7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及“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指导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相关管理规定,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工作。
学校建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保卫处、后勤服务处等部门组成的实验室安全联检机制,定期或随机检查全校实验室,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跟踪复查隐患及问题整改情况。
第五条 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特点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和检查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整改。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检查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求执行。包括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实验场所、安全设施、基础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安全、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等方面。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采取学校督导检查与各单位自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组织不少于四次的校级安全检查,包括实验室安全全面检查、危险源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及日常巡查等。
重要时间节点、高风险时期,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根据实际需要,学校组织对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等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包括覆盖本单位所有实验室的全面检查、针对危险源的专项检查及日常巡查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建立每日自查制度,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全面检查,每日对实验室环境卫生状况、仪器设备情况、离开时水电气是否关闭等进行检查,并做好值日记录。
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检查次数应对照实验室等级,按照《长春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隐患整改及存档
第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均应形成记录,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包括制度文件、计划总结、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记录原始资料及其他归档的文件资料)。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应针对隐患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对能立即整改或短期内完成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对于整改难度较大、隐患较严重且短期内无法整改的,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实验室自身难以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全部或者局部停用实验室,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及整改计划,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 隐患整改由实验室具体负责,按照“谁发现,谁建账,谁监督”的原则,隐患问题须实行“隐患登记-通知整改-整改追踪-隐患复查-隐患核销”的方式闭环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束后,由牵头部门向隐患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各二级单位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整改责任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校级检查由相关人员跟踪复查,院级检查由学院指派专人跟踪复查;整改完成前,实验室须采取防范措施,加强监管,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检查通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学校不定期对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重大安全隐患等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实验室,将采取关停、对二级单位约谈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